明光市李继水产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4-01-3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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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096

     

    当事人:明光市李继水产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D1ATLU4Q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义继

    身份证件号码:

    20240102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明光市王郢路14号明光市李继水产经营部开展日常市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门头店招含有“野生甲鱼”字样,同时经营场所内一台用于称量水产品的电子秤(型号/规格:TCS,产品编号:906371,制造商:广州市佰达衡器有限公司,最大秤重:61kg,最小秤重:400g,实际分度值:20g,出厂日期:2022.08)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标识、未经定期检定,并且经营场所内在售的螃蟹等水产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明市监责改〔经2024〕003号)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台电子秤,并对上述行为进行改正2024年01月02日,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台型号/规格为TCS、产品编号为906371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10项“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所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是当事人于2022年年底从明光市明旧路上专门卖秤的店购买到的,从2023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就一直在使用,主要是销售螃蟹的时候称重用的。同时经查,当事人在门头店招上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的甲鱼并非野生甲鱼,而是人工养殖的甲鱼。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于2023年10月初委托明光一家广告公司制作并发布该门头店招广告,共花费100元。同时据当事人陈述,由于螃蟹价格受季节影响较大、变动较快,所以未标示价格。因当事人未建立商品购销记录,所以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2.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的资质情况。

    3.2024年01月0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及现场检查图片3张、涉案电子秤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情况。

    4.2024年01月0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发布虚假广告、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事实与经营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4年01月18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罚告〔2024〕0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明光市李继水产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28】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00元,案值较小。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06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01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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